2005年5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主合同增加债务担保范围可以不变
  张先生问:我为陈某作了20000元的担保,不久后,陈某擅自与债权人变更了借款合同,将借款数目提高到25000元。后陈某没按约定还款,债权人就将我和陈某一起告上法院。请问,我是否要对变更后的5000元提供担保责任?
  本报作答:《担保法解释》第30条规定,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、价款、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的,未经保证人同意,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,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。